涉及輕傷或者重傷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在民事事項中達成和解。和解後,打人者可以取保候審,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案件可以移送法院緩刑。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可以解除刑事拘留的時間如下: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14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為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
綜上,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