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提起自訴審理:
(壹)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