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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人到判刑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是壹個完整的流程,通俗來講,就是犯罪嫌疑人從被抓壹直到審判的過程,這個過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公安局階段叫做偵查階段,初步收集證據後送檢察院審核批捕,批捕了繼續羈押,不批捕就取保,批與不批仍是繼續偵查取證,所以仍是偵查階段,在證據收集完成後或偵查期限到之前將案卷全部移交到檢察院,這時有個名稱叫移送做審查起訴。

檢察院階段叫做審查起訴階段,公安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就審查,符合起訴條件,就移送到法院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就做不起訴。

法院階段叫做審判階段,檢察院將案件送過來後,法院會擇期開庭,開庭時呈菱形而坐,法官坐最上首審判臺,檢察院及辯護律師坐其下左右兩端,被告人坐最下手面對法官,法警坐其後,開庭後會擇期宣判,如服判不上訴,很快移送監獄服刑,剩余刑期很短就在看守所執行。不服判就上訴到上壹級法院,也就是刑事二審,程序基本同壹審,擇期宣判,此為終審,無法再上訴,如果覺得冤,只能申訴,看能否提起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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