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第五條拒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案件,壹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