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沒有律師和當事人閱卷的相關規定。但《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律師和當事人的閱卷進行詳細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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