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壹項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申訴權,具有“六個無限”的特點,即次數、級別、案件、主體、機關沒有限制。正因為沒有具體的上訴條件,所以當事人和其他人上訴都非常困難。申請再審作為壹項訴訟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於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任何人無權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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