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人民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5)品行良好。《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註冊手續的,註冊無效: (壹)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三)被判處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