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應納稅款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的,偷稅數額為壹萬元。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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