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守則》第116條。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有異議,提出無罪辯護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就下列方面發表意見: (壹)被告人對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3)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意見;(四)被告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5)被告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意見;(六)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