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輕傷的刑事拘留壹般為三天,然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