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於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在不造成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取保候審,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