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羅馬規約》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的。
不同的存在時間
國際刑事法院是常設司法機構,遠東軍事法庭是專門審判日本戰犯的,完成後就要廢止。
不同的管轄區
遠東軍事法庭專門審判日本戰犯。國際刑事法院最嚴重的罪行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
戰爭罪
戰爭罪
在戰爭被視為主權國家權利的條件下,戰爭罪僅指交戰部隊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違禁武器、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搶劫和屠殺平民。1928《巴黎非戰公約》放棄了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從而擴大了戰爭罪的範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規定,戰爭罪包括三類: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