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國內民商事糾紛的解決中,訴訟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已經成為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壹些糾紛中,這些費用高達數百萬美元。例如,在拉派恩科技公司的案例中。Corp .訴京瓷公司(ICC Aug.25,1994),損害賠償金額為2.34億美元,而仲裁費和律師費為1400萬至1500萬美元。在某些情況下,仲裁費和律師費甚至超過了糾紛本身的標的。例如,在Compagnie des Baux tes Deguineev hammer mill,Inc .,1992WL122712(哥倫比亞特區,5月29日,1992)壹案中,裁定的賠償金額為110萬美元,而仲裁費和律師費為130萬美元。基於這些事實,研究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的承擔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當事人承擔糾紛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的做法始於羅馬法。在早期的教會法庭,法律訴訟和咨詢是免費的,但有幾種方法可以確保沒有適當的理由不能啟動法律訴訟。比如聖禮訴訟,每壹方在提起訴訟時,都要向修道院繳納保證金。訴訟結束,勝訴方的押金退還,敗訴方的押金沒收給寺院。
現代國家的法律大多規定法院和仲裁庭有權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但這些國家對於如何確定訴訟費用的權限範圍,是否允許判決承擔訴訟費,都有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是,敗訴方為勝訴方支付全部訴訟費用。然而,在許多國家,如美國,當事人獨自承擔訴訟費用。下面,我們就簡單闡述壹下各國訴訟費用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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