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抓到詐騙案的主犯,要追究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團夥詐騙的共犯,基準刑可以降低20%至50%,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基準刑可以降低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詐騙罪的主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
因此,公安機關壹般不會對詐騙案件進行結案,只有那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書面起訴意見的案件才會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162條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