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並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