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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被判緩刑,是否可以重新恢復執業?

作為法律工作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緩刑的,屬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不得報名考試成為法律工作者,但如果屬於過失犯罪的除外。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四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壹)具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並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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