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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壹樣嗎?

法律分析:法院傳票和出庭通知的對象不同:出庭通知是針對檢察人員、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法院傳票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是在特定的法庭程序和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是傳喚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做到: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前送達;(5)開庭三日前提前公示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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