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最高檢察院-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