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向被發展人員計發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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