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收費要綜合考慮花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2.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師服務費的相關信息,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費合同或者在代理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3.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雙方應當協商壹致,重新簽訂書面協議。
律師費標準:
有計件、標額比例、計時收費等方式,但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標額比例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以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綜上所述,律師收費要綜合考慮花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所和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