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詐騙案件終結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詐騙情況,對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物進行處置,返還被害人。
二、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詐騙人返還。
第三,詐騙分子主動歸還贓物。
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如何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
1.積極發揮庭審前的主導作用。在提前介入案件時,引導偵查機關查清涉案資產、贓款贓物去向,盡快查封凍結,增加可以退還的財產範圍。
2.認真聽取受害者的意見。被害人作為直接利益受損的人,往往能提供更多的被告人資產的直接線索,註意聽錄音,把可以查證的線索整理出來,交給偵查機關。
3.善用坦白從寬制度。辦理案件時,充分講法講理,宣傳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向犯罪嫌疑人說明退賠從寬的訴訟好處。敦促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主動交代贓款去向,並聯系家人退還贓款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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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