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
偵查羈押的壹般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0個月。
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