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機關明文規定,在辦案過程中,禁止在非工作場所和非工作時間接觸辯護律師。這期間不能加律師微信。還禁止擅自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組織的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活動,禁止其他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不正當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