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集資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集資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攜帶資金逃跑的;(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3.妳的說法很模糊,需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