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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到項目,沒錢要求員工借錢給利息,公司集資違法嗎?

1.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的業務形式吸收資金的;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者股權的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者單位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集資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集資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攜帶資金逃跑的;(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3.妳的說法很模糊,需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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