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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受害者還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對於刑事訴訟,受害人有權參與刑事訴訟的開庭審理,所以但受害人聘請律師是受害人的權利,可能按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不需要僅靠公訴方進行處理。另外,如果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也可以聘請律師代理出庭,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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