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的和解可以分為司法系統內的和解和司法系統外的和解兩種。司法系統內私了是指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采取的刑事和解做法。刑事和解著眼於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是符合國際刑事司法發展趨勢的做法。司法體系外的私了可以分為合法私了和非法私了。如果自訴的被害人選擇不起訴和解,那就叫合法和解。
合法和解來源於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刑法分則中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以下罪名:1、侮辱誹謗;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侵犯知識產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財產權利的案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