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轉移婦女、兒童。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引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並加以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手段,將被害人從原地劫走,並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轉賣,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同壹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接收、藏匿、轉移、中轉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售的目的。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