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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檢察院後需要聘請律師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主要指警察同誌偵查)後,可以聘請律師。

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警察同誌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

所以案件到了檢察院,法律上是可以聘請律師的。是否聘請律師由他來考慮和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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