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檢察官任命由總統決定,司法部長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總統的委托行使調動檢察官的權力。檢察院是主管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官是唯壹的官制。壹切檢察事務都是檢察官壹個人處理,檢察官有自己的權限。行使檢察職能時,檢察官是獨立的,檢察官對所負責的案件獨立調查、獨立判斷,獨立決策,對自己負責。任何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長處理的,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免予拘留、起訴和免予起訴的決定是由檢察長作出的,而不是以檢察長或檢察院的名義作出的。如果總監不同意上司的意見,上司只能給總監參考意見,而不能改變總監的決定。
在韓國要成為檢察官,法官或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 * *分為三個程序。
1.選擇題主要包括憲法、民法、刑法、外語、經濟學、文化史八門課程。通過率為4%
2.論文題目主要考: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通過率是30%
3.面試也會淘汰10-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