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被告人堅持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