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後,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五種重大復雜案件在5日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案件情況,這項權利是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控告材料;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在七日內答復。
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劃分,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就“律師”的任職資質而言,包括:其壹,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