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在外地被取保候審壹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須經執行機關批準。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之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