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小孩撞死人構成故意犯罪。
殺害14周歲以下的人是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不用負刑事責任,但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相關規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害了他人的身體權;
2.客觀要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觀要件: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4.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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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