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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病不能到現場取保候審,可以委托律師到場嗎?

1,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審判,為了保證被告人能在審判時到場,壹般都是投入監獄,和最終結果沒有直接關系。

2.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規定的壹種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隨時可用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因此,對有犯罪事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應當收監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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