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規定的壹種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隨時可用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因此,對有犯罪事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應當收監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