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壹)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二)有關病歷、現場實物保管和啟封的規定;(3)查閱、復制病歷的規定。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體解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和啟封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存。未完成的病歷需要封存的,應當先封存已完成的病歷;病歷按照規定填寫完畢後,後續填寫部分應當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制作封存病歷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雙方各執壹份。病歷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病歷封存滿三年後,患者未提出解決醫療糾紛的要求,醫療機構可以自行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