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申請監視居住;
4、代理申訴和控告、提出辯護意見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