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不會和律師溝通量刑。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檢察機關與辯護律師是對立的控辯雙方。雙方的立場是不同的,檢察院作為公訴方應當依據法定的程序履行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