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和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