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違法行為“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 或者擔任《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代理人: (壹)在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被害人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三)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咨詢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4)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作為代理人、辯護人承辦原法院、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五)擔任過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代理承辦其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