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可以提前預約探視。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內探視。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近親屬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拘留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綜上所述,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探視。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