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行使閱卷權。大多數情況下,逮捕時間在審查起訴時間之前。逮捕後,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但在案卷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可能無權調閱、復制案卷材料,但不允許律師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出示案卷材料。所以當事人和家屬壹直看不到卷宗。當然,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需要當庭出示進行質證。也就是說,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聽到或看到公訴人引用的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