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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羈押的法定期限

看守所羈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5個月不等,審判階段20天至2.5個月不等。

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個階段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在法院的判決下達和判決生效之前,犯人都被關押在看守所裏。壹個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捕到法院判決的時間。

擴展數據:

羈押期限是羈押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罪犯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公安機關最多可以拘留7個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規定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考資料:

拘留期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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