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個階段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在法院的判決下達和判決生效之前,犯人都被關押在看守所裏。壹個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捕到法院判決的時間。
擴展數據:
羈押期限是羈押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罪犯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公安機關最多可以拘留7個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規定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參考資料:
拘留期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