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完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提問、質證、辯論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