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不得探視犯罪嫌疑人。如果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詢問指控的罪名。會見律師不叫探訪。看守所裏的待審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開庭前,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家屬和朋友都不能探視。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犯人雖然可以探視,但是壹個月探視次數不能超過三次。看守所可以探視,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探視。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交流和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