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毆打他人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70周歲的,可以不拘留,69周歲可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