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研究案卷材料,需要知道對整個案件的證據有壹個全面的把握。第二,研究案卷材料,掌握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內容。第三,研究案卷材料,掌握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內容。四、庭前會議應當討論法庭提問順序和舉證、質證順序、被告人在場權等三個關鍵問題。五、當庭準備質證意見時,需要準備壹些關鍵證據進行展示。6.辯護人在出示證據時需要特別註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七、法庭辯論階段,需要對基本論點也需要進行總結和升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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