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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和律師聲明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律師函和律師聲明有幾個區別:1,對象不同,律師聲明壹般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出具的;律師函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2、目的不同,律師陳述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欺詐。3.認定的事實不同;4.內容不同;5.發布方式不同。律師聲明通常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律師函通常通過郵件或電子郵件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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