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檢察、海關的許可。上述個案、調查、檢查、清理應事先通知警衛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判、偵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督。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
《治安、封閉辦公、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辦案部門在送犯罪嫌疑人見-守-押-押時,應當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見-守-押-押;犯罪嫌疑人在監獄、看守所、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移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在押或者在監外生活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