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或者送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的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
(壹)涉嫌受賄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且犯罪情節惡劣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第四十六條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並在三日以內答復辯護律師。
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以及執行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會見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