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般在羈押場所進行,會見沒有監控、錄音。為了保證看守人員和會議的安全,看守所可以在會場安裝視頻監控設備。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